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

(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二)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日期。

(三)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