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过程和经办人信息,与业务办理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