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办理;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考试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境外证换证”。
(二)身体条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录入。
(三)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签注。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记载的,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签注。不满18岁领取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申请人18岁的生日录入。
(四)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月、日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后申请的,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属于在初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前申请的,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的上一年份录入。
(五)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